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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大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复习重点(二)

【更新时间:2015-02-03】【阅读次数: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 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 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 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 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 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
 

(1) 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2)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称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组成部分,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独立存在。
 

(3) 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3、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2)行为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