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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大法律硕士民法复习笔记(三)

【更新时间:2015-02-05】【阅读次数:
1、集中性思维——也叫聚合式思维,即把问题所提供的种种信息或条件朝着一个方向集中,从而得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或一个最优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2、发散性思维——是沿着不同的方向去思考,对信息或条件加以重新组合,找出几种可能的答案、结论或假说。发散性思维是一种不依赖常规寻找变异的思维。
 

3、*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与共同特征的思维形式。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也是构成人类知识的最基本单位。
 

4、定势——是指心理活动的一种准备状态。定势对问题解决的影响突出表现在“功能固定”上。定势有时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有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5、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